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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發退換多次仍不滿意 法院判商家全額退款

      導讀:
      鞍山市鐵西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消費者尤先生的退貨訴求,被告家具經銷商返還貨款2.5萬元,承擔訴訟費。

      遼寧省鞍山市消費者尤先生在鞍山經濟開發區一家家具店定購了1套沙發,到貨后發現有破損等質量問題,且與銷售展示實物樣品不一致,雖經調換仍不滿意,最終訴至法院要求退貨。2018年12月3日,鞍山市鐵西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消費者尤先生的退貨訴求,被告家具經銷商返還貨款2.5萬元,承擔訴訟費。

      據了解,2017年3月,尤先生在遼寧省鞍山經濟開發區一家家具店花2.5萬元定購1套品牌沙發,次月到貨后,發現沙發二人位、三人位色差巨大,且多處破損。此時,尤先生已經分兩次向經銷商交付了2.5萬元貨款。

      雙方經協商,經銷商同意為尤先生換貨,并承諾換貨后,保證質量與實物樣品一致。同年6月,尤先生收到換貨后,認為經銷商所換沙發存在坐墊海綿與實物樣品不一致,回彈性極差,皮料顏色存在差異并有破損等問題。雙方又經協商,經銷商同意為尤先生再次換貨。至8月份,尤先生發現經銷商再次所換沙發與實物樣品依然存在巨大差異,因此拒收。

      同時,尤先生認為,除了經銷商送貨商品與其所購沙發實物樣品存在巨大差異,經銷商所售商品還存在無產品標識、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無產品名稱、無生產廠廠名廠址等問題。

      由于多次協商無法退貨,尤先生向鞍山市鐵西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沙發經銷商退貨,返還已支付的2.5萬元。鐵西區法院于2017年11月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了公開審理。

      沙發經銷商辯稱,尤先生購買的這套沙發是從天津一家家具公司進的貨,并非三無產品;該套沙發是手工雕刻的,每個沙發不完全相同;沙發的皮質都屬純牛皮,有色差、刮痕也屬正常現象;沙發的3個位置高度不同也屬正常。被告已經給原告更換過,原告陳述的現象對于純手工雕刻的純牛皮沙發都屬于正常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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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西區法院審理認為,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證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庭審中,被告沙發經銷商提供的檢驗報告,其受檢產品的名稱為木制柜,與本案無關。被告又提供一張2017年8月1日的出貨單,說明其交付的沙發生產日期在2017年8月1日之前,在庭后被告提供的另一份檢測報告中,雖然受檢產品名稱為沙發,但并沒有產品型號及規格,且產品的生產日期在2017年11月。

      鐵西區法院表示,原告作為消費者有權要求被告提供所購沙發的檢驗合格證明。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銷售的沙發符合質量要求,原告要求解除買賣合同,退貨并返還貨款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鐵西區法院判決原告消費者尤先生返還沙發,被告家具經銷商返還貨款2.5萬元、承擔訴訟費。

      (作者:王文郁  原標題:沙發無法證明質量 經銷商被判退還貨款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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