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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購60萬元家具不發貨 法院判定商家退款并賠償12萬元

      導讀:
      消費者訂購60萬元家具,簽了合同也交了貨款,商家卻一直不發貨。消費者無奈將商家起訴到法院,要求退還60萬元貨款,同時賠償30萬元損失。一審法院判商家退款,同時賠償消費者12萬元損失。

      消費者訂購60萬元家具,簽了合同也交了貨款,商家卻一直不發貨。消費者無奈將商家起訴到法院,要求退還60萬元貨款,同時賠償30萬元損失。一審法院判商家退款,同時賠償消費者12萬元損失。

      訂購60萬元家具商家一直不供貨

      徐先生是一名室內設計師。2017年5月5日,徐先生和甘井子區某家居生活館簽訂《購銷合同》,約定徐先生向某家居生活館購買一批品牌為意大利進口家具,總價款為60萬元,供貨期為215天,自簽訂合同之日起計算,某家居生活館必須保證在2017年11月5日前交付全部貨物;付款方式為徐先生于簽訂合同之日起1日內支付全部60萬元貨款;徐先生不可以退貨,如退貨需要賠償某家居生活館總單價格的50%。合同簽訂后,徐先生于2017年5月6日向某家居生活館的經營者賬戶中轉賬3筆共計60萬元貨款。

      合同簽了,貨款也交了,但某家居生活館卻一直沒有向徐先生交付家具。

      起訴要求商家退款并賠償30萬元

      無奈,徐先生將某家居生活館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簽訂的《購銷合同》,某家居生活館返還家具款60萬元,同時賠償徐先生30萬元損失。徐先生稱,訂購的這些家具是為履行向自己客戶交付家具的合同義務,因某家居生活館違約,自己于2018年3月采購了同款式國產家具賠償給客戶作為違約金,為此產生30萬元的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成立了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徐先生依約向某家居生活館履行了付款義務,某家居生活館理應及時向徐先生提供貨物,現某家居生活館沒有履行供貨義務,屬于根本違約,該違約行為致使徐先生簽訂買賣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因此法院對于徐先生主張解除案涉《購銷合同》的請求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等。因此在某家居生活館沒有履行供貨義務的情況下,法院對于徐先生主張某家居生活館返還已付貨款60萬元的請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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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決

      一審判商家退款并賠償12萬元損失

      關于30萬元經濟損失的金額是否合理,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并結合本案得出,徐先生在與某家居生活館簽訂合同時并未釋明其職業身份以及購買家具的用途是向第三方履約,因此徐先生主張因某家居生活館違約造成的損失30萬元超出了某家居生活館簽訂合同的預見或應當預見的范圍。

      另外,徐先生認可其與客戶簽訂合同時并沒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標準,因此徐先生的證據并不能證明該30萬元違約金的支付具備合理性。因此徐先生主張的違約賠償金過高,綜合某家居生活館違約時間、程度等具體情況,法院酌情調整為按照已支付總價款60萬元的20%計算,即12萬元。

      某家居生活館未到庭,亦未提供書面答辯意見,視為放棄自己的舉證及答辯權利,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

      甘區法院一審判決,解除雙方于2017年5月5日簽訂的《購銷合同》;某家居生活館返還徐先生貨款60萬元;某家居生活館賠償徐先生經濟損失12萬元。?

      (原標題:訂購60萬元家具商家不發貨法院判商家退款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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