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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具維權售后看“三包”

      導讀:
      今年2月份,消費者韓女士發現自己于去年4月20日,在華凌市場某品牌店里購買的餐桌和6把椅子中,有3把椅子出現了不同程度的裂縫。她找到商家,商家只同意維修,并只愿承擔三分之一的維修費。韓女士投訴至工商局。

      事件回放 

      今年2月份,烏魯木齊消費者韓女士發現自己于去年4月20日,在華凌市場某品牌店里購買的餐桌和6把椅子中,有3把椅子出現了不同程度的裂縫。她找到商家,商家只同意維修,并只愿承擔三分之一的維修費。韓女士投訴至工商局。 

      西大橋工商所工作人員了解到韓女士家椅子開裂情況屬實,根據新《消法》第二十四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五條以及《家具行業的國家家具三包規定》第四條的規定,經多次調解,商家同意按消費者的要求,給予免費維修處理,并承擔運費。 

      維權建議 

      對于購買家具的消費者而言,在有類似韓女士的消費遭遇時,可依據《家具行業的國家家具三包規定》相應進行維權。 

      《家具行業的國家家具三包規定》第四條“三包”規定如下:家具產品“三包”期限為一年;玻璃鏡子發生霉變和霧光的為六個月;發生活性蟲蛀的為二年,如有企業承諾的按承諾辦理,有家具標準規定的按標準規定辦理;處理家具商品只享受包修服務。其中,“三包”,是自開具發票等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扣除返修、換貨占用的時間。 

      具體售出的合格家具產品的“三包”規定為:1.包修:凡屬于質量問題,均屬包修范圍;2.包換:同一缺陷經2次修理未能達到質量標準的包換,更換后的產品包修期從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3.包退:在包修期限內,同一缺陷經2次修理、調換后仍無法達到質量標準的;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調換的;經檢驗為不合格的則要包退。 

      此外,新《消法》第二十四條中也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或退貨。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在消費者收到商品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規定進行更換、修理、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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