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丹詩紅木 樣品當新品賣是行規?
鎮江消費者鄭女士在“佐丹詩”家具店訂了套家具,并付了定金,約定時間去驗貨,發現新品就是當初看的樣品,商家卻說廠家已經停產,要也得要,不要也得要!更令她費解的是商家居然要反訴她違約,并且搬出所謂“行規”來說事,行規,能成為家具商失信的擋箭牌嗎?
消費者:千人坐萬人摸的樣品我不要
新房要根據家具設計裝修風格,于是鄭女士和家人在2013年10月2日,專程來到揚州紅星美凱龍“香港佐丹詩”紅木家具店購買家具。
在店里,鄭女士和家人看中了一套十件套的奧氏黃檀沙發和一套餐座椅,接待他們的是侯店長。雙方約定成交價為16.68萬元。填定貨合同時,鄭女士和侯店長口頭協議,提貨時間不定,但提貨前需提前1-2個月通知商家,商家再通知生產廠家備貨、發貨。鄭女士填好定單并繳付了3.5萬元定金。
2014年11月,“佐丹詩”的員工告知鄭女士原料漲價,要么提貨要么再交一部分貨款。12月7日,鄭女士到揚州店準備交款及驗貨。然而,當鄭女士驗貨時發現所謂“新品”就是訂貨時看到的樣品。
“買東西要買個新品這是公知,誰愿意買個千人坐萬人摸的樣品回去呢?我給的是新品的錢,憑什么非要給我樣品?”鄭女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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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商:紅木家具銷售有行規
“佐丹詩”的銷售人員一再強調,是根據定單去生產廠家定制的,肯定不是樣品。鄭女士認為,自己訂購的是新品,廠家不生產了,過失不在消費者……
面對相關部門的調解,“佐丹詩”的銷售人員依舊堅稱,提供給鄭女士的就是根據樣品定制的新品。并且提出,雙方并沒有在“定/銷貨單”上注明是提供新品而不是樣品。紅木家具不同于一般商品,在銷售時有著特殊行規,因為價格昂貴、不易損壞的特點,是可以將樣品作為新品出售的。
同時,“佐丹詩”還拿出合約進一步提出,雙方約定的交貨時間是“2014年6月”,要反訴鄭女士違約。
鄭女士表示,如果“佐丹詩”依舊不肯滿足自己要求提供新品的基本要求,拒絕承認錯誤、繼續欺騙消費者,她將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訴求,讓不誠信的商家付出失信成本。
法務人士:行規不能大于法律規定
紅木家具銷售是否存在這樣的“行規”,鎮江市紅木家具銷售界的資深人士認為,因為紅木家具確實存在價格昂貴、不易損壞的特點,所以,確實有不成文的“規矩”,一般是銷售商提供給消費者看中的樣品,但是樣品要不存在瑕疵。更重要的是,如果消費者提出不要樣品,而是需要另外定制,商家必須提供定制的新品。不管是書面約定還是口頭約定,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這是商家是否誠信的體現。
相關法律人士表示,新《消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這里就六種大宗商品做了規定,雖沒有提到紅木家具,但是有一個“等耐用商品”的表述,紅木家具能不能適用這條,目前還存在爭議。在這個案例中,消費者處于弱勢,但是,如果能提供有力證據,能證明商家不僅食言而肥,而且在銷售中存在欺詐,就可以根據新《消法》要求“退一賠三”。
(原標題:行規,能否成為家具商失信的擋箭牌? 記者:歐陽習珍 唐占軍 朱旭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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